(2014)渡法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宗美、范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宗美,范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新城18-3号8-2-4。法定代表人冯乔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史宗美,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范勇,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勇、史宗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明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津人民陪审员 夏庆贤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仅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