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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中刑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504号杨卫高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卫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刑执字第504号罪犯杨卫高,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九月六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卫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杨卫高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杨卫高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卫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正确执行财产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卫高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马 斌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