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平邑县地方镇供销合作社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平邑县地方镇供销合作社联合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80号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邑县地方镇供销合作社联合购物广场。住所地:平邑县地方镇。代表人:孙法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三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平邑县地方镇供销合作社联合购物广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地方镇供销合作社联合购物广场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方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平邑县地方镇供销合作社联合购物广场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方信用社91×××14账户上的138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