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何丽容与广州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丽容,广州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丽容,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宁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竺睿,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娟,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程国栋,总经理。上诉人何丽容与被上诉人广州龙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何丽容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何丽容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何丽容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丽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代理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