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徐成宝、刘生荣与张继先、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宝,刘生荣,张继先,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422号申请执行人徐成宝,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刘生荣,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继先,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平,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徐成宝、刘生荣与张继先、白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由我院执行案件多,压力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此案确有困难,故将此案交由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本院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神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