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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管某甲、管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管某甲,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7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管某甲,男,1939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管某乙,女,1938年10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管某甲、管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房产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