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赞梅与被执行人王晓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赞梅,王晓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38号申请执行人李赞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晓蜂,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赞梅与被执行人王晓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晓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朝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丹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雷海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