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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代军与李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代军,李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一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代军,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大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女,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马龙生,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代军因与被上诉人李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市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代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经审查,上诉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的2,150.00元,由上诉人张代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秋审判员  李启凤审判员  张春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