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田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40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4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朋友在本市东木头市的夜市上吃饭,期间喝酒。次日10时30分许,田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江铃全顺牌中型客车沿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凤城二路十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当即前往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醇浓度为152.7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法制意识淡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宗晓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