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漯民二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仁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仁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民二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仁昌,男,汉族,住漯河市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宋俊伟,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住所地:漯河市临颍县。负责人:潘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富强,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仁昌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临颍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邮政储蓄银行临颍支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谢仁昌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临民固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谢仁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仁昌的委托代理人宋俊伟,被上诉人邮政储蓄银行临颍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宋富强、李国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仁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仁昌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仁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仁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凤 鸣审判员 王 路 明审判员 陶 京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