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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姚九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九荣,张存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姚九荣。被执行人张存源。本院在执行姚九荣与张存��赔偿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