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姚九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九荣,张存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姚九荣。被执行人张存源。本院在执行姚九荣与张存��赔偿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