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熊燕诉卓玛才让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燕,卓玛才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09号原告熊燕,女,汉族,合作市人。被告卓玛才让,男,藏族,合作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燕诉被告卓玛才让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燕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燕以追加开发商为被告,需去兰州另行起诉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卓玛才让诉讼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熊燕承担494元。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姜 燕人民陪审员 华旦扎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华尔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