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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菜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臧明与蔡书丽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明,蔡书丽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菜民初字第67号原告臧明,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书丽,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暴立,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明与被告蔡书丽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明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臧明负担。审判员  王小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