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菜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臧明与蔡书丽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明,蔡书丽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菜民初字第67号原告臧明,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书丽,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暴立,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明与被告蔡书丽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明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臧明负担。审判员 王小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