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郭景俊与国网山东无棣县供电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俊,国网山东无棣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郭景俊,女,汉族,1962年02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国网山东无棣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希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棣劳人仲案字(2013)第90号裁决书,于201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裁决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棣劳人仲案字(2013)第9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金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