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五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许周君与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周君,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斗法五民初字第64号原告许周君,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系个体工商户斗门区井岸富发橡胶店的经营者。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富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萍。原告许周君诉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雁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周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周君诉称:2012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五金材料,双方每三个月结算一次。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货款,截至起诉之日,共拖欠货款115020元。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150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许周君为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采购订单5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发票6张,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的事实;对账单3份,拟证明被告所欠货款数额;送货单12张,拟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缺席,没有提供答辩状和证据。在庭审中,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缺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五金材料,并形成稳定的业务关系。被告通过传真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明确购货需求,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予以签收。原、被告于每月月底对账确认货款后,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并交付被告。自2013年7月开始,被告欠付2013年7月份的部分货款4453.3元,并欠付之后2013��8月至2014年1月的全部货款,共计115020元。本院认为: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五金材料,原、被告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许周君支付货款115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崇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