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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一x与陈二x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x,陈二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陈一x。被执行人陈二x。申请执行人陈一x与被执行人陈二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