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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雅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华武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华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雅刑执字第222号罪犯杨华武,男,生于1974年7月24日,四川省天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雅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未上诉。2010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4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杨华武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杨华武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华武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华武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武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审判员  陈马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