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安徽蜜之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安徽蜜之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凤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宇,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蜜之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叶繁盛。委托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蜜之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代理人XX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且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77元,由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