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侯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著卫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792号罪犯侯著卫,男。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连刑二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侯著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2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苏彭狱减建字第19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著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侯著卫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思想汇报、改造计划、悔过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出监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2012年10月因违反监规受过禁闭处分。本院认为,罪犯侯著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侯著卫的刑期减去八个月二十二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5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