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长祥与李明、李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祥,李明,李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李长祥。被告李明,无业。被告李君,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祥与被告李明、李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祥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