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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长祥与李明、李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祥,李明,李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李长祥。被告李明,无业。被告李君,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祥与被告李明、李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祥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