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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志与被告王熙全、王端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王熙全,王端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张德志,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丛日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熙全,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委托代理人徐国荣,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端淑,女,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文登市。委托代理人徐国荣,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志与被告王熙全、王端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志撤回对被告王熙全、王端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