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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红梅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汪红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1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薛双有。委托代理人卢大为,系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炽华,系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红梅,女。本院在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红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尔冕审 判 员  朱道春人民陪审员  叶嫣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