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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东至县昭潭轧花厂与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昭潭轧花厂,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49号原告:东至县昭潭轧花厂,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昭潭镇。法定代表人:曹国华,总经理。被告: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濉宁县。法定代表人:王丙亚,经理。原告东至县昭潭轧花厂与被告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智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至县昭潭轧花厂的法定代表人曹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至县昭潭轧花厂诉称:2011年7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二车皮棉,共计价款816976元,分别于2011年7月21日付款300000元、同年7月8日付款200000元、同年11月4日付款190000元。余款126976元,被告一直未能付清。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所欠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26976元,并承担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被告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二车皮棉,共计价款816976元。被告于2011年7月21日付款300000元、同年7月8日付款200000元。原告就所欠货款多次向被告催讨后,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注明尚欠原告货款250000元。2011年11月4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90000元。原告就余下货款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皮棉调拨单、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及时给付货款。故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所欠货款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于2011年9月就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定总欠货款为250000元,扣除被告已还款190000元,尚欠原告60000元。原告虽称双方曾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期给付货款,则按全部货款计价,但并无相关证据佐证,故不予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东至县昭潭轧花厂货款6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9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