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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戴桂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桂平,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953号申请执行人戴桂平。委托代理人吴迂、吴迪龙,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768059,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万久全,董事长。关于戴桂平与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人民币358880元、赔偿费219831.2元,案件受理费7185元,执行费826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二十余个,因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有十一件,银行账户未有解决这些案件的款项,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