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洋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洋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陈某甲,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陈瑞康,男,汉族,系原告姨父。被告陈某乙,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炳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