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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雪群。委托代理人陈红。被告沈平。本院受理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