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哈春华、李建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春华,李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哈春华,男性,1954年9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建红,女,1974年8月18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哈春华申请李建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春华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河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调解书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兵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