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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女,1966年2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满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自2013年初开始,从付×(另案处理)、王×1(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并以上门推销、路边交货等方式进行销售。2014年1月3日,被告人李×被抓获归案,在其位于本市西城区车站东街5号院广安苑小区3号楼5门1号的库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216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9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王×2、罗×1、徐×1、徐×2、罗×2、王×1、付×、王×3、刘×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假烟)、搜查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陶然亭派出所出具的起赃经过、到案经过及户籍材料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卷烟二百一十六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传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