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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历城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案外人张玉良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徐明新,徐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历城执字第143-3号案外人张玉良,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徐明新,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徐有锋,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0)历城民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于2013年12月4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明新名下的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商业街C区1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城字第1194**号)。案外人张玉良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玉良称,其于2013年3月15日购买了争议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接收了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查封该房产。请求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商业街C区12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明新名下(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城字第1194**号)。2013年2月6日,案外人向被执行人徐明新支付购房定金40万元。同年3月15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徐明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案外人购买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价款75万元;买方已于2013年2月6日付定金40万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付款34万元,余款1万元于二年内过户后一次付清。2013年6月7日,案外人向被执行人徐明新支付了购房款35万元,被执行人徐明新将房屋交付了案外人,之后该房屋的水费由案外人交纳。上述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支付购房款的收条、房屋交接单及历城区彩石水利水保站的证明为证。本院认为,在本院查封上述房屋前,案外人已经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并接收了房屋;因双方约定在二年内过户,故至今未过户不属案外人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得查封上述房屋。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商业街C区12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城字第1194**号)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延义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