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沈雪珍与肖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雪珍,肖珍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沈雪珍,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珍光,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雪珍与被告肖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小鸿、人民陪审员方兴和、严春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春梅担任记录。原告沈雪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珍光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雪珍诉称:被告肖珍光因经营商业活动急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9月22日向原告沈雪珍借款1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2个月内偿还,但被告肖珍光不讲信用,不仅本息分文未还,现在连人也找不到。原告沈雪珍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肖珍光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按照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被告肖珍光未到庭应诉,没有答辩。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沈雪珍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欲证实被告肖珍光于2013年9月22日向原告沈雪珍借款110000元,并出具了110000元的借条一张。原告沈雪珍在举证期限内于2014年5月10日向法庭申请证人王响波出庭作证,证人王响波当庭证实:2013年9月21日,证人与被告肖珍光及原告沈雪珍都是朋友,被告肖珍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有困难,就要王响波陪肖珍光去向原告沈雪珍借钱,肖珍光与沈雪珍认识,但不是很熟,王响波就陪肖珍光去了沈雪珍的家里,但是因为当时沈雪珍身上没有这么多现金,第二天(2013年9月22日)证人陪肖珍光到沈雪珍家里拿钱,借了110000元,都是10000元一沓,是从银行取出来的,肖珍光向沈雪珍出具了借据,当时讲两个月退还,月利率是5%。法庭对原告沈雪珍提供的借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雪珍与被告肖珍光借款以前相互认识,但不是很熟。被告肖珍光原来在武冈市邓元泰镇**村的河段开设有一采沙场,因资金紧张通过双方共同的朋友王响波介绍于2013年9月22日向原告沈雪珍立据借款110000元,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利率均没有书面约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肖珍光应偿还借款110000元。原告提供的借据上对利率与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在被告肖珍光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借据的内容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此笔借款确定为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与没有约定利率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珍光偿还原告沈雪珍借款1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沈雪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沈雪珍负担500元,由被告肖珍光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鸿人民陪审员 方兴和人民陪审员 严 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