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行审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周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湘行审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周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计生征字(2013)X1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周某某于2013年6月5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小孩,申请执行人湘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王某、周某某作出的湘计生征字(2013)X1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湘计生征字(2013)X1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王某、周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58656元整送交本院执行款专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110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胜祥审判员 周志安审判员 汤 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怀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