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川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卓越与被告胡磊、徐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卓越,胡磊,徐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川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杨卓越,女,200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永坪镇人,学生,住延川县第二中学家属楼。法定代理人张红岩,男,系原告的父亲。被告胡磊,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村人,农民,住该村。被告徐毅,男,成年,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人,住子长城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分公司。住所地子长县长兴街。法定代表人袁国荣,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卓越与被告胡磊、徐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卓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卓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卓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卓越承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刘延梅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