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施友龙诉周海滨、陈绪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施友龙,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徐恩玉,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绪强,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黄海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滨,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丁茂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友龙因与被告陈绪强、周海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施友龙于2014年5月28日以原、被告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爱心审 判 员 杨苏怡人民陪审员 陈时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