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云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中刑执减字第815号罪犯王云,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6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王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5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特殊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30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郭长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