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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蔡继儒、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继儒,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46号原告蔡继儒。委托代理人宋超,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晓英,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开平路。负责人秦洪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园小区8号楼904室。负责人朱其海,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爱芝,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金雷。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39号招银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杨昌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海,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继儒与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继儒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庭处与三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销对三被告的起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继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继儒承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