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继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1080号原告王继亮。委托代理人宋惠钦,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东段。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继静,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继亮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波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