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九原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 决 书(2014)包九原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某,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取保候审。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蒙BSK6**小型普通客车沿奶业公司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军转干部服务中心30米处时,对前方交通情况观察注意不够,与前方同向路边行人王英相撞,致王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2月22日10时30分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车辆受损之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英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经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被害人尸检照、肇事车辆碰撞痕迹照,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明、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抓捕经过,被告人申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道路动态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之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申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行前往医院救助伤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在被害人死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46万元,并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长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海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