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武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x与任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武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王x,女。被告任xx,男。王x与任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任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x全部负担。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