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民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学付与向其文、向旭光租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学付,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向其文,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向旭光,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向其文之子。再审申请人李学付因与被申请人向其文、向旭光租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5月15日向再审申请人李学付邮寄送达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李学付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