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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国辉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1年我与被告李某甲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婚后购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冰晶兰馨苑小区33栋201室房屋一套。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李某甲多次对我施加家庭暴力,导致我身体多次受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甲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某甲未到庭口头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刘某与李某甲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升级为打闹。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的婚姻关系合法,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甲系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有一定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然经常争吵打闹,但不能就此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武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