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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徐朋成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朋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0814号罪犯徐朋成。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9月28日,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赣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朋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苏彭狱减建字第16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朋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朋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出监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朋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朋成的刑期减去十一个月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5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