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皆永与被申请人刘晓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皆永,刘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谢皆永,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刘晓杰,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谢皆永以其系被申请人刘晓杰雇佣的工人,在乘车前往工地途中摔伤,被申请人仅给付15000元费用后不再支付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晓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A87**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晓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A87**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玉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