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周建平、齐树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周建平,齐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负责人钱广路。委托代理人任增博。被执行人周建平。被执行人齐树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建平、齐树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4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4925.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637元、执行费3874元。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605元,缴纳执行费3874元,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1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忠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助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