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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刑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兰长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罪 犯 兰 长 发 减 刑 裁 定 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392号罪犯兰长发,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长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9日)。2012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兰长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奖励2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兰长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长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智慧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