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职工,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某,女,汉族,职工,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燕敏人民陪审员 刘晓英人民陪审员 黄玉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婕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