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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职工,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某,女,汉族,职工,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9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燕敏人民陪审员  刘晓英人民陪审员  黄玉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婕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