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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7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与于克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于克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011号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法定代表人历如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丹,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被告于克胜,男,46岁。本院审理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于克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宁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光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