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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周书岳与郭夏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岳,郭夏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周书岳。委托代理人:王兆辉。被告:郭夏富。委托代理人:谷斐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岳与被告郭夏富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书岳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书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书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周书岳负担。审 判 长  金 丹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