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涂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于某某,男,生于1973年4月7日,汉族。被告涂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于某某诉涂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怀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