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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涂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于某某,男,生于1973年4月7日,汉族。被告涂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于某某诉涂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怀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