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行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与河东区人民医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河东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河行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彦普,局长。被执行人河东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士卫。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东区人民医院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太平街道亭子头村土地864平方米建设办公用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临国土资罚决字(2013)1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国土资罚决字(2013)1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1728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河东区人民医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其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申请人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决字(2013)1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国土资罚决字(2013)1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上述(2013)1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由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爱松审判员 付克惠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如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