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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非审查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母志平违法占地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母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沙非审查字第45号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沙河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孔令桥,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母志平,男,汉族,住址: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被申请人母志平违法占地一案,要求被申请人母志平履行生效的沙国土资(201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201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对被申请人母志平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8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既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201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信审 判 员  赵明辉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东 来自: